近年來,一批藝人因違法失德問題被官方通報、行業協會除名、“全網封殺”,其作品也被各大平臺下架或作后期處理,多個社交媒體賬號被封禁。相關部門多次強調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但隨著自媒體、網絡平臺的快速發展,“劣跡藝人”出鏡發聲的試探行為仍時有發生。 藝人是公眾人物,一言一行都受到社會矚目,藝人違法違規、失德失信,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給青少年帶來不良示范。然而,當下“劣跡藝人”屢見不鮮,涉黃涉毒、逃稅造假、酒駕嫖娼、性侵猥褻等事件時有發生。 對于“劣跡藝人”的定義,現有相關從業禁止的規定缺乏強制性。《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對藝人的行為規范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但其僅作為行業協會的自律性文件,沒有強制執行效力。如何界定藝人行為“失德”、藝人私德問題是否構成“劣跡”等問題,也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劣跡藝人”逮住機會就借勢復出。近年來短視頻行業發展迅猛,藝人、“網紅”紛紛入駐短視頻平臺,做起直播帶貨的生意,其中就不乏“劣跡藝人”。與此同時,因為欠缺明確定義,一些藝人有被“一棍子打死”之嫌,比如有的藝人失德情節輕微,平時行為端正并已悔過自新,但一直沒有改正回歸的機會,這顯然也不公平。 基于此,“劣跡藝人”能否復出,必須依法依規制訂相應的懲戒標準,細化與量化懲戒標尺,根據藝人不良行為的性質及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實行分級懲戒,做到“寬嚴相濟”。此舉也是在劃定“雷區”與“紅線”,明確藝人的行為邊界,讓藝人能夠知行止、存敬畏,在實現“精準除毒”的同時避免“誤傷無辜”。 同時,一些網絡平臺推崇“流量至上”,對相關要求陽奉陰違,對“劣跡藝人”“黑料網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變相縱容。對此,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力度,厘清涉事平臺企業責任,督促相關平臺守土有責,履行好應負的社會責任。 簡而言之,對“劣跡藝人”實行“精準懲戒”,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約束機制,把對“劣跡藝人”的懲戒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助于抓好文藝界行風建設,也能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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