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晚刊訊 (記者 楊曉華 通訊員 韋宗文) 2月22日,記者從市發改委獲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轉供電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農貿市場等經營者)轉供的行為。由于我區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很少安裝計量表具,轉供電各環節計量表具不完備,使得變壓器、線路損耗電量難以準確計算。一些轉供電主體利用收取公共設施公攤電量電費的空間,將自身用電的費用轉嫁給終端用戶,甚至存在亂加價亂收費問題。 對此,《通知》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供電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物業公共部分、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以下簡稱公共設施)運行維護費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公共設施用電電費原則上也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暫無法通過上述途徑解決,需向終端用戶分攤的,轉供電主體應當與終端用戶協商一致,不得以電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嚴禁重復收費,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量電費由自身承擔,嚴禁向終端用戶分攤。對具備表計條件的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終端用戶,電價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標準執行。 此外,轉供電主體應為具備計量條件的自用設施、終端用戶、公共設施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設施,并采取措施降低供電損耗。轉供電主體實行“陽光收費”,接受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記者了解到,市發改委將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對我市轉供電價格行為開展持續監督檢查。對轉供電主體亂加價行為,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