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萌寵體驗館、貓咖館成為不少年輕人“打卡”必去之地。本是元氣滿滿的“吸貓”體驗,可愛的小貓卻翻臉抓傷人,此種情況下,店家該不該賠償?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今年7月,6歲的佳佳(化名)在家長陪同下,前往被告經營的寵物店“擼貓”,佳佳使用貓舍內的貓梳子梳理貓毛時,被貓抓傷了頭部。隨后,佳佳在家長的陪同下前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佳佳的頭部、額頭有兩處傷口,皮膚破損,且該傷口為貓抓傷。當晚,佳佳在醫院注射了人用狂犬病疫苗,之后按需陸續接種4針狂犬病疫苗。雙方就賠償具體事宜協商未果,佳佳父母遂將該寵物店訴至興賓區人民法院。 佳佳的父母認為,佳佳在擼貓過程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寵物店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要求賠償醫藥費801.4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5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寵物店店主認為,佳佳與家長進入擼貓區前,其已向三人告知擼貓注意事項,且需閱讀擼貓須知后方可進入。佳佳被抓傷后,店主向家長說明店內寵物貓疫苗齊全,無需再到醫院接種狂犬病疫苗。 爭議焦點一:責任承擔問題 本案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寵物店是寵物貓的管理人,應對寵物貓抓傷佳佳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主辦法官在結合雙方陳述及其他證據后,查明該起事故系寵物貓突然襲擊抓傷佳佳頭部,佳佳及其家長不存在隨意拍打、嚇唬、強抱、追逐貓咪等過錯行為。此外,寵物店設置的游玩準則是未滿12周歲以下兒童需在家長陪伴或是準予下進入,未滿4歲兒童禁止入內。事發時,佳佳已滿6周歲,入場后也有家長陪同,且傷害發生場所在寵物店負責管理的園區內。綜上,可認定寵物店作為寵物貓的管理人,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二:確定賠償費用的合理金額問題 佳佳的父母主張801.4元醫療費,有病歷、醫療費發票以及接種記錄等予以證明,予以支持。交通費方面,根據原告前往醫院治療的次數,佳佳及其父母主張交通費200元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支持;佳佳及其父母主張帶其就醫產生誤工費500元,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實際減少工資收入,故不予支持;關于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佳佳年齡尚小,突然受到寵物的攻擊,確實會存在恐懼、疼痛等不良影響,主張合理,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元。 興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寵物食品店賠償原告佳佳1501.4元,駁回佳佳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后,被告已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消費者親近寵物的同時,要考慮寵物本身的危險性和“擼”寵行為招致危險的可能性,應當遵守場所的有關規定并服從管理,避免對寵物作出不當誘弄、拍打、追逐、恐嚇等行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避免激怒寵物而造成身心傷害。 寵物店作為提供服務的商家,應承擔專業管理人的管理義務,保證經營管理安全,做好風險提示,設置預防寵物致人損害的完備防護設施。一旦發生意外,應拿出合理合規的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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