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瑣事與年邁的母親產生矛盾,子女可以拒絕探望老人嗎?近日,興賓區(qū)人民法院來華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贍養(yǎng)糾紛案件。
原告韋某某現年87歲,共生育5個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并獨立生活,其丈夫于2013年病故。自2002年4月以來,原告身患腦梗、高血壓等疾病,無固定勞動收入,主要跟隨次子韋乙生活。自原告患病以來,被告韋甲因家庭矛盾對母親產生不滿,拒絕探望和問候原告。面對韋甲的不聞不問,原告只能暗自垂淚,不得已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韋甲履行贍養(yǎng)義務,常回家看看,每周陪同聊天兩次,每次1個小時以上。在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自己需要養(yǎng)家糊口,故沒有時間去看望母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被告作為原告之子,其探望年老患病的母親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原告訴請被告對其進行探望無論是法律上還是情理上均應得到支持。關于探望的次數,法院結合實際,酌情判定被告應每月至少探望、問候原告一次,為便于生活、維系親情,酌定其探望、問候的方式不限于接觸式探望、通過電話或互聯網問候等。 案件宣判后,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工作,被告對判決結果表示接受并愿意執(zhí)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案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從情理與法理兩個方面引導被告履行其對母親的精神慰藉義務,切實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增進了家庭和諧,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百善孝為先”,對老人的贍養(yǎng)絕不是一紙冷冰冰的判決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常回家看看,多關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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