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訊(記者 楊宇婷 通訊員 龐龍 趙雪芬)打折、減價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可有效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近段時間以來,我市部分商家為吸引顧客消費,通過虛構原價、虛假宣傳等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最終被依法處罰。 6月8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城區桂中大道某購物中心開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彭某于5月19-29日舉辦開業促銷活動,并印發2000份“開業促銷活動快訊”宣傳冊,對未銷售過的商品使用“原價/促銷價”的形式標注價格。檢查當天,除水果、禽畜肉類等生鮮食品外,該店其余商品均采用“原價/促銷價”的形式標注價格。然而,執法人員進一步核查時發現,該店銷售電腦系統記錄顯示,這些商品在促銷前7日內從未按標注的“原價”銷售過,該店涉嫌虛假宣傳。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屬于違法行為,等待商家的將是嚴厲的處罰。 無獨有偶,城區桂中大道某美容養生中心也涉嫌以虛假價格誘騙消費者消費。6月7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養生中心檢查時發現,該店負責人管某訂制了一批“新店開業回饋”的促銷海報和體驗卡,于4月21日發放給市民使用。但該店在開展促銷活動前屬于尚未開業狀態,且促銷前7日內從未按促銷海報上的“原價996元”、體驗卡上的“價值966元”銷售過相關服務。6月16日,相關辦案人員對該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那么,該如何合法標注原價?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合法標注原價應為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標示。 若該商品之前從沒有實際成交過,商家在促銷時依然標注原價,或在促銷活動中虛構一個不存在或從未有過交易記錄的高價為“原價”,再進行“打折”,那么標注原價屬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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