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層層推薦、初步審查、綜合審核、征求社會意見等程序,市市場監管局、市消委會聯合發布2023年度來賓市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發布虛假廣告、銷售假藥、誘導消費、產品質量、服務價格收費、商標侵權等。其中,6件案例由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和調解,4件案例由相關成員單位立案查處和法院審理判決。
1.來賓協某醫院有限公司多項違法經營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7日,市市場監管局對來賓協某醫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發布虛假廣告及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血液檢測服務的行為。 經查,該醫院是一家民營醫療機構,其在經營場所張貼內容為“關愛男性健康,名醫名院匯聚,北京名醫定期親診,來賓協某醫院”“來賓協某醫院,中國男科名醫堂,十年傳承,我們只注男性健康,簽約北京知名三甲醫院,強強聯合/技術資源共享,男科疑難病專家會診工作站,堅持北京專家會診,堅持北京技術同步”的廣告共22處,但未能提供與北京三甲醫院簽約及北京名醫定期親診的證明材料。 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6月7日,該醫院使用SF-8050全自動凝血測試儀中凝血四項檢測的原始記錄81條,制發凝血四項檢查的檢驗報告2334份,進行凝血四項檢查收費記錄為2196人次,三者數量都不相同。據調查,該醫院所出具的凝血四項檢驗檢測報告中,部分報告是參考患者血常規(血小板)檢查結果作出,未實際使用試劑進行凝血四項檢測。 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醫院上述發布虛假廣告和收取患者費用不按約定提供血液檢測服務的行為,對其作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5萬元、罰款4.5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本案中,來賓協某醫院為追求更大利益,通過發布虛假廣告招攬顧客,壓縮檢驗成本,出具虛假報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案件的查處在當地引起較大社會關注,對企圖通過違法經營謀取不當利益且心存僥幸的民營醫療機構起到震懾作用。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民營醫療機構更應通過規范化運營和不懈努力,提升自身實力,樹立良好口碑,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2.藍某梅銷售假藥案 案情簡介:2022年7月1日,忻城縣公安局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將藍某梅移送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查明:2019年至2022年期間,藍某梅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仍向他人購進“參茸壯骨”等多種假藥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約47萬元。2022年10月28日,忻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藍某梅涉嫌銷售假藥罪,向忻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藍某梅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同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2022年12月30日,忻城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藍某梅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4萬元;對藍某梅違法所得1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禁止藍某梅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點評:藍某梅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從非法渠道購進假藥進行銷售,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法律嚴格禁止并嚴厲打擊的行為。作為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應選擇正規渠道,切勿輕信所謂“特效藥”或“祖傳秘方”,若發現所購藥品存在質量問,或者已經出現身體不適等癥狀,應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盡快到醫院就診,避免病情延誤。 3.來賓市煙草專賣局查處“奶茶杯”“可樂罐”非法電子煙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22日,市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來賓市興賓區裕達新天地興賓區青某電子產品經營部內有“奶茶杯”“可樂罐”等非國標果味電子煙銷售。此類產品均為非法生產的偽劣電子煙產品,且為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產品。該類產品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較強誘導性,且煙油成分復雜、產品質量堪憂、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市煙草專賣局聯合公安部門對舉報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在興賓區青某電子產品經營部的貨架及倉儲場所發現大量“奶茶杯”“可樂罐”等“兒童電子煙”,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品進貨手續、有效票據及相關證明,涉嫌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經清點,該門店非法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共2553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市煙草專賣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2.處以違法銷售總額40%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案件點評:“奶茶杯”“可樂罐”等非法電子煙含有多種有害物質,青少年處于身體發育階段,長期使用可能影響大腦成熟和神經系統發育,導致學習障礙和焦慮障礙,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10月1日起,國家嚴禁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對于穿上“奶茶杯”“可樂罐”等“新馬甲”的調味電子煙,國家煙草局將重拳打擊。同時,青少年應該牢固樹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責任人”的觀念,拒吸第一支煙,尤其要遠離“上頭電子煙”。 4.湖南宏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游客出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案 案情簡介:2022年9月22日,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接到武宣縣居民韋某某舉報投訴稱:其在武宣縣報名參加由湖南宏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在桂林市一藝術品售賣店內,被誘騙消費7698元,望相關部門給予核查處理。經查,該公司在組織旅游者出游過程中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一是該公司組織旅游者出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二是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安排全陪工作人員向游客推薦加點自費項目,增加的加點自費項目未與游客協商一致,且沒有簽訂任何補充協議;三是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湖南宏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業整頓2個月;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942元;3.罰款人民幣55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謝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08元、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為旅游者提供高質量的旅游服務,不得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游客外出旅游時,要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出游前規范簽訂旅游合同,拒絕參加“不合理低價游”“免費游”“買保健品或保險送旅游”等旅游活動。如遇旅行社及導游擅自更改行程、強迫消費等情況,游客應注意留存證據,可及時撥打當地旅游投訴電話進行投訴,也可在旅游行程結束后,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5.金秀瑤族自治縣金秀鎮香某瑤茶莊消費糾紛的投訴案 案情簡介:2023年5月30日,消費者投訴稱其在來賓市汽車客運中心候車時,被來賓市興賓區凱某坊飾品店銷售人員以中獎為由誘導消費,其中獎購買飾品后認為價格與品質不匹配,要求退貨退款。 經查,被投訴商家為了吸引顧客,提高銷量,獲取更多經營利潤,以謊稱中獎率的方式開展有獎銷售,未建立有獎銷售活動檔案,未記錄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也未公示開獎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興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消費者投訴進行了調解,商家同意退貨退款;對于商家未按規定開展促銷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商家停止不規范的有獎促銷行為,給予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商家組織有獎促銷,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明確公示所設獎項的種類、期限、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獎品等信息,不得以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消費者要理性對待商家的促銷活動,尤其是珠寶玉器等特殊商品,其價格、質量等難以通過肉眼準確判斷,盡量不要貪圖便宜而輕率購買,購買后切記保留好消費憑據,以便日后維權所需。 6.興賓區凱某坊飾品店謊稱中獎率開展有獎銷售誘導消費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4日,重慶市曾某安通過微信在來賓市蘭某處購買了6瓶“武士威士忌”進口酒,蘭某以快遞方式寄出商品,曾某安于2021年12月9日在重慶市簽收商品后,未就商品問題向蘭某提出異議。2023年7月,曾某安向興賓區人民法院起訴,稱蘭某銷售給他的商品沒有中文標簽、未載明進口商信息、未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蘭某退還其貨款9000元并賠償90000元,共計99000元。興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曾某安對產品進行了簽收,且簽收之后也未對產品提出異議,現僅提供實物照片,無法證明該照片上的產品是否系蘭某所售,故駁回了曾某安的訴訟請求。曾某安不服興賓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曾某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本案看似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但綜合全案證據來看,曾某安曾在南寧、柳州提起過與本案類似的訴訟,存在職業打假的可能性。在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他們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環境,而是將“知假買假”變為商業牟利的手段,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本案中曾某安通過“先線上下單購買,后提出賠償要求”的方式,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域提起多次訴訟,牟利目的明顯。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7.曾某安訴蘭某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4日,重慶市曾某安通過微信在來賓市蘭某處購買了6瓶“武士威士忌”進口酒,蘭某以快遞方式寄出商品,曾某安于2021年12月9日在重慶市簽收商品后,未就商品問題向蘭某提出異議。2023年7月,曾某安向興賓區人民法院起訴,稱蘭某銷售給他的商品沒有中文標簽、未載明進口商信息、未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蘭某退還其貨款9000元并賠償90000元,共計99000元。興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曾某安對產品進行了簽收,且簽收之后也未對產品提出異議,現僅提供實物照片,無法證明該照片上的產品是否系蘭某所售,故駁回了曾某安的訴訟請求。曾某安不服興賓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曾某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本案看似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但綜合全案證據來看,曾某安曾在南寧、柳州提起過與本案類似的訴訟,存在職業打假的可能性。在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他們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環境,而是將“知假買假”變為商業牟利的手段,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本案中曾某安通過“先線上下單購買,后提出賠償要求”的方式,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域提起多次訴訟,牟利目的明顯。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8.武宣縣容某駕駛員服務中心發布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培訓廣告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29日,武宣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武宣縣容某駕駛員服務中心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該局隨即對該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張貼有“人來兩次考場,包過包拿證”“包教包會、輕松過關,不分文化高低、不分年齡,專業講師培訓,保證過關”等內容的廣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2022年7月起,在其門店墻體立面、櫥窗張貼具有“包過包拿證”“包教包會”“保證過關”等字樣的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對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培訓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武宣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的罰款。 案件點評:教學培訓活動是雙向行為,既要看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專業水平,又要看學員的學習態度、努力程度。因此,消費者在報名參加駕考培訓時,切勿輕信“快速拿證”“包教包過”等虛假廣告宣傳;要理性選擇駕培機構,認準有資質的正規駕校;在報名繳費前,一定要與駕校簽訂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尤其是對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培訓科目學時以及退費程序、違約金等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報名后應妥善保管培訓合同與付費憑證。 9.象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車位物業服務價格收費案 案情簡介:2022年9月1日,象州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柳州市享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光明路分公司存在收取過高車位管理費的行為。經查,投訴舉報人反映情況屬實。根據象州縣物業服務收費相關規定,對于擁有類產權的車位應以15元/個/月的標準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但該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對小區內擁有類產權(使用權)的地面車位、地面子母車位、小E車位分別按40元/個/月、60元/2個/月、30元/個/月的標準收取費用,共計多收費用9630元。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象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在30日內將多收價款退還給用戶,當事人已在規定時間內履行退費義務;對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的0.5倍罰款。 案件點評:物業服務公司要認真學習貫徹地方收費規定和標準,住建、發改等部門要加大對物業服務公司的培訓和監管力度,增強物業服務公司的法律意識。 消費者如對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產生質疑,可先了解本小區是否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已成立,物業公司應按照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協議(合同)進行收費;如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消費者可先了解該物業公司的物業等級資質評定,進而了解收費標準;消費者繳費后要保存好相關的付款憑證,以備維權之需。 10.合山市蜜某雪冰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3年5月5日,魏先生通過12315互聯網平臺對合山市蜜某雪冰城涉嫌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合山市蜜某雪冰城未經商標注冊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許可,使用印有近似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圖形的海報,在制售奶茶的飲品杯上使用商標注冊人注冊的圖形商標和文字商標,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合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的66只飲品杯、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受到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一方依法享有商標的專用權,沒有經過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允許,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本案中,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商標來誤導消費者,損害了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打擊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對制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露頭就打、絕不姑息。 (本報記者 陳 霞 通訊員 廖勝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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