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 (記者 韋海臣 通訊員 楊 川) “當事人在禁漁期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作出沒收漁獲物4.1千克(已現場放生),罰款人民幣2200元的處罰決定。”近日,市農業農村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興賓區大灣鎮的林某手中。 4月12日,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大灣鎮漁業隊碼頭附近巡查時,發現林某正在進行收網作業,執法人員隨即傳喚林某詢問。經檢查,執法人員發現林某漁船上有刺網2張,活魚艙內有漁獲物8條,分別為鱖魚和卷口魚,總重達4.1千克。經執法人員詢問,林某對違反禁漁期規定開展捕撈一事供認不諱。 據了解,林某捕撈時間正處于內陸水域禁漁期,捕撈位置位于紅水河大灣段,屬于我市轄區內自然水域。林某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市農業農村局依據法律法規,對其作出沒收漁獲物4.1千克(已現場放生)、罰款2200元的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提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漁期,我市轄區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水庫均為禁漁水域。進入禁漁期以來,我市漁政執法機構高度重視禁漁巡查執法,多措并舉確保禁漁制度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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