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晚刊訊(記者 楊宇婷 通訊員 韋玉娟)3月22日,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該案是來賓法院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案件。 2019年4月3日,楊某、江某和莫某作為共同借款人與黃某簽訂《借款合同》,借款11萬元。因借款到期未還,黃某將楊某等3人訴訟至興賓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3人共同向黃某歸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楊某為避免產生個人征信問題,主動履行判決的所有給付義務。而后,楊某于去年7月28日作為原告,向興賓區人民法院提起追償權之訴,要求被告江某、莫某返還其墊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楊某繼續上訴至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8條、第519條,涉案借款的債務人為楊某、江某和莫某,債權人黃某在已生效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請求三人履行全部債務,故涉案債務應認定為連帶債務,楊某、江某、莫某之間構成連帶債務人。由于江某、莫某在一、二審期間均未到庭參加訴訟,采取消極態度對待訴訟,現三人之間的債務份額難以確定,視為份額相同,故依法改判江某、莫某與楊某平均分擔已償還的借款。 法官提醒,與他人共同簽訂《借款合同》時,最好在借條里寫清楚份額,或者私下簽訂關于份額分擔的協議,避免日后互相推諉。如果已簽訂《借款合同》,但沒有在借條里約定份額,私下也未簽書面的內部分擔協議,在其中一人已全部償還全部借款的情況下,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要求共同借款人分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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