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本刊曾報道市城區一家美容店疑似“跑路”,市民梁女士為申請退款多方維權的消息。如今事情進展如何? “我看沒有希望了,這些錢恐怕拿不回來了。”17日,市民梁女士再次向記者反映,數天來,她接連遭遇維權窘境,希望能通過其他途徑維權,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相關部門:商家失聯無法調解 梁女士告訴記者,1月17日,她收到市場監管部門反饋信息,稱其投訴的美容店《營業執照》已于2024年1月4日注銷。通過《營業執照》登記檔案和在經營場所預留的聯系電話,市場監管部門均無法聯系上該美容店負責人,無法組織雙方調解。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由于目前聯系不到該經營者,無法組織調解,為及時有效縮短消費者維權時間,現終止調解。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途徑予以解決。”市場監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若消費者在訴訟中需要相關材料,他們均可協助提供。 據了解,梁女士在美容院所消費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1月16日,記者為此向興賓區經貿局進行咨詢。該局有關工作人員認為,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涉案美容店為個體戶而非企業,不適用該辦法,所以此案不歸屬商務主管部門管理。 律師說法:美容店應承擔違約責任 隨后,記者就梁女士的消費維權問題咨詢了廣西桂中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猛。他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消費者與該美容店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消費者在美容店內充值,該美容店理應提供相應的美容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黃猛認為,上述美容店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義務,將經營的店鋪停業并注銷,作為該美容店的實際經營者,應當對美容店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遇到這種美容店營銷‘設坑’的情況,仍有解決的辦法。”黃猛告訴記者,美容店已經注銷或無法查明經營場所的,消費者可持個人身份證至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查詢美容店經營者的信息,將經營者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 預付式消費暗藏陷阱,須擦亮雙眼不掉“坑”。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認真查驗商家證(照)資質是否齊全,勿輕信眼前商家的營銷噱頭,謹防掉入消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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