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本案當事人,保證在庭審階段向法庭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日前,在合山市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庭審上,當事雙方簽署《保證書》并當庭宣讀。這是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于今年5月1日施行以來,合山市人民法院當事人當庭宣讀《保證書》的首案。
在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被告在庭上所述事實不一致,原告主張被告因生意周轉困難向其借款3萬元,交付借款地點為被告所在地村口,而被告辯稱雙方之間并非合法借貸關系。綜合全案證據,法庭根據新規(guī)定采取當事人宣讀保證書的方式,要求雙方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當場宣讀,同時就據實陳述的義務及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進行釋明。在宣讀保證書后,雙方對立情緒有所緩解,原告在后續(xù)庭審中主動就其訴訟請求進行調整變更。
一次庭審就是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也是一次法庭威嚴的形象展示。當事人莊重地當庭宣讀《保證書》,不僅提醒自己應如實陳述的義務,對其虛假陳述形成有力威懾,且對落實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正常司法秩序起到積極作用。
一直以來,合山市人民法院堅持在民事案件中貫徹誠信訴訟理念,除要求當事人、證人當庭簽署并宣讀具結書以確保能夠作出如實陳述、證言外,在立案審查階段注重釋明引導當事人樹立誠信訴訟的意識,即在當事人立案提交訴訟材料時,提醒其應保證證據材料真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據、編造、隱匿證據等,從源頭遏制虛假訴訟、不誠信訴訟發(fā)生。(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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