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提高信用卡額度為由,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判決被告人莫某犯詐騙罪,判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處罰金1萬元,并退賠兩名受害人經濟損失共26930.35元。
據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因被害人何某想提高信用卡額度,經朋友介紹與被告人莫某加為微信好友,莫某以提高信用卡額度需要銀行流水賬為由,要求其將錢轉進信用卡。2018年8月22日、23日,何某分別轉賬6000元、1438.35元、7481.97元、1518.35元到莫某提供的賬號;2018年8月26日,莫某以激活信用卡為由,讓何某轉賬3120元到其微信;8月27日,莫某以手機沒有話費為由,讓何某幫其交150元(實際交付149.7元)話費,合計騙取何某19708.05元。
2018年8月27日,莫某以上述方式騙取另一名被害人盧某7222.3元。
2018年8月27日,當何某到銀行查詢發現信用卡額度并沒有提高時,聯系莫某發現他已關機,才意識到自己被騙,隨即報警求助。不久后,盧某也報了警。待莫某歸案后,對其詐騙何某、盧某之事供認不諱。
公安機關在審查中發現,莫某于2014年4月15日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5年2月2日刑滿釋放;2018年9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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