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扶貧辦等單位就做好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保障工作下發通知,對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三類對象和救助標準的相關規定作進一步明確。
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因患病、因老等原因增加的剛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以及因多重原因未能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對符合條件的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可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剛性支出發生者本人納入低保范圍。
對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因患重病導致自負住院醫藥費用支出較大,即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患重大疾病的自負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依申請納入低保范圍。
對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因年齡超過60周歲且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參照特困人員6個認定標準)的未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但是整戶納入低保不符合條件的,依申請將老年人本人納入低保范圍。
對已經脫貧摘帽的貧困縣、貧困村或極度貧困縣、貧困村中未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通過產業就業幫扶等各種措施仍無法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以及脫貧后因各種原因返貧的對象,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經個人申請,全部納入低保范圍。
對因病返貧致貧對象和因老返貧致貧對象納入低保范圍的,屬于城市低保對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低保平均補助水平發放;屬于農村低保對象的,低保金可按A檔計發。對于多重原因未能脫貧對象納入低保范圍的,按家庭困難程度進行分類施保、分檔救助。對于獲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臨時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