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的主題是“信用,讓消費更放心”。3月13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公布了我市2018年度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發布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餐廳標價誤導消費等多種消費類型,以此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預防詐騙,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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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國家機關名義組織培訓,被罰21萬元
案情簡介:2018年10月23日,武宣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武宣縣委宣傳部轉來的群眾舉報,稱武宣鎮某百貨經營部打著“武宣宣傳部”的旗號組織老年人參加醫療器械培訓班,涉嫌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次日,該局對涉案部門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部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已構成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
處理結果:武宣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涉案部門立即停止使用“武宣宣傳部”的字樣進行廣告宣傳,并沒收被依法扣押的宣傳資料,罰款人民幣21萬元。
2.生產、銷售有毒食品,四人被抓獲歸案
案情簡介:2018年9月12日,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總隊向來賓市公安局推送了一條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線索,市公安局隨即開展一系列深入調查,并將涉事商家羅某銷售的減肥類產品送至柳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檢測。2018年10月12日,市公安局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樣品中均檢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部曲明、酚酞”。2018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處理結果:2018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對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窩點進行突擊收網,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審3人),扣押涉案減肥類產品4種(膠囊顆粒、袋裝沖劑),共5000余瓶(盒),查封生產設備5臺,生產原料、外包裝及半成品一批。目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抓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3.建房買到不合格混凝土,舉報獲賠償
案情簡介:2018年1月31日,原象州縣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于2017年11月在象州縣某公司購買預拌混凝土(C25)用于自家樓面鋪建,而后發現該混凝土強度極低,嚴重危及結構安全。接訴后,該局展開調查,了解到因商家配料員酒后操作失誤,將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與粉煤灰用量相互調換,致使混泥土強度不足,無法結硬。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原象州縣工商和質監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被投訴人同意拆除重建,所需費用由被投訴人全部承擔,并在2018年3月底前重建完畢;2.被投訴人賠償消費者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20600元整;3.已吊到二樓的一級磚由被投訴人負責吊下,并在重建后重新吊到二樓,如有損壞,由被投訴人照價賠償。
4.跨省生產、銷售偽劣卷煙,被一網打盡
案情簡介:2018年7月20日,市煙草專賣局稽查支隊接到群眾舉報,稱來賓市某投資區內有一個假冒偽劣卷煙生產窩點。接到舉報后,該支隊會同公安部門進行案件線索分析和研判,并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排查。經查,該場所為一伙外籍人員租賃作為卷煙生產加工的窩點。經進一步排查,在興賓區城廂鎮一片廢棄廠區又發現一個制作加工煙絲和成品假煙儲存的窩點。由于案情重大,煙草、公安兩部門立即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開展全面調查。經過調查取證,查清了假冒偽劣卷煙生產的原輔材料購進、生產和銷售情況,輻射區內各市以及廣東、福建等地。
處理結果:7月31日,煙草、公安部門對該案件進行收網,成功搗毀設在來賓轄區內的特大假煙制造窩點和原料儲存窩點,查獲成品及半成品的14個品牌假冒卷煙近千萬支,抓獲涉案人員12人,涉案金額達2000多萬元。2018年12月,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打擊制售假煙網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7·31”生產、銷售偽劣卷煙案件列為部級督辦案件。目前,其中6人已被公安部門執行逮捕,該案進入公訴審理階段。
5.知假買假還要索賠?“釣魚”維權被駁回
案情簡介:2018年,市民梁某在淘寶網下單購買深圳某家具公司銷售的兩套沙發,在收到共12件包裹后,認為商品并不是該公司宣傳的真皮沙發,并自行剪下一小塊沙發樣品寄出檢驗。檢測結果顯示,樣品成分為聚氨脂/聚氯乙烯復合革(pu/pvc革),梁某以此為據要求商家賠償,遭拒后遂向法院起訴,稱該商家的欺詐行為導致其財產受到損失,要求該公司退貨退款,并按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同時承擔檢測費、本案訴訟費。
處理結果: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在收到兩套沙發后并非在第一時間拆封驗貨,而是僅拆封12件貨中的1件;涉案沙發不屬于不宜退貨的商品,在對沙發的材質存疑的情況下,梁某沒有按照網絡平臺的交易習慣,選擇“無理由退貨退款”,而是自行剪下一小塊沙發樣品燃燒并錄下視頻,直接向淘寶網客服詢問退貨賠償事宜。上述一系列行為,已超出了普通消費者的正常反應。此外,法院審理發現,梁某是在其胞兄購買兩套沙發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又購買兩套沙發提起訴訟,其購買根本目的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法院認為梁某屬于知假買假者,而對于梁某知假買假的行為,也不存在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判決駁回買家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6.購車預付款難追回,投訴獲支持
案情簡介:2018年8月27日,原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2017年11月與忻城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車合約,約定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購車總價款為129800元,消費者已預付購車款27800元,商家承諾2017年12月底前交車。然而,商家未能按時將車交付使用,消費者要求商家退還預付購車款,遭到拒絕,遂投訴至原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要求雙倍返還預付款。
處理結果:經原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調查核實,消費者陳述屬實。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該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投訴人同意當場退還投訴人預付車款27800元,并賠償消費者損失500元。
7.餐廳標價誤導消費,投訴獲賠500元
案情簡介:市民黃某于2018年4月13日在市區某餐廳消費時,被餐廳宣傳廣告中“新品可打七折”的優惠吸引,遂點了菜單上標注為“新品”的菜品。結賬時,黃某發現該份菜品仍是按菜單原價收費,認為餐廳有通過廣告宣傳誤導消費之嫌,遂投訴至原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要求餐廳賠償損失。
處理結果:經原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調查核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認為商家存在隱瞞商品真實價格的情況,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商家同意賠償消費者損失500元。
8.銷售假冒偽劣漆,沒收、罰款、賠償一樣不少
案情簡介:2018年8月,原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日前在深圳某涂料公司花費150元購買了一桶墻面漆,而后得知該商品的市場價為380元,但其購買的商品價格遠低于市場價,便懷疑商家銷售假冒產品,遂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經查,被投訴公司從2017年4月開始銷售“立邦”牌墻漆產品,通過從上門推銷的流動銷售人員手中購進墻漆用于對外銷售,共購進20余桶,且商家無法向執法人員提供使用品牌商標注冊證明及授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侵權商品進行了扣押。當事人銷售仿冒“立邦”注冊商標墻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原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并沒收12桶仿冒“立邦”注冊商標墻漆,罰款2000元,同時要求商家給予消費者500元賠償。
9.商家拒不履行“三包”,責任部門介入獲調解
案情簡介:2018年1月,消費者在忻城某通訊店購買了一部華為手機,價格為3000元。2月20日,手機出現黑屏及無法開機現象;2月21日,消費者將手機送回店內,由該店將手機返廠維修;3月1日,華為手機維修部回復,稱是人為造成手機入液或被腐蝕致使損壞,因此不予保修,且需收取維修費570元;3月6日,華為手機維修部致電消費者,稱維修費用變成1500元。消費者認為,幾日內維修費突漲不合理,要求該店提供人為導致手機進液或腐蝕的證據,并履行保修義務。
處理結果:經原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華為手機維修部無法提供因消費者人為造成手機入液或腐蝕導致無法使用的證據。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手機交由忻城縣某修理部維修,被投訴方承擔維修費用60%,消費者承擔維修費用40%。
10.以算錯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投訴維權成功
案情簡介:2018年3月,原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消費者張某投訴,稱其于2017年1月在來賓市某汽貿公司購買汽車,購車合同上約定“購車款、保險、贈品總價共112000元,其中贈品包括貼膜、護欄、底盤裝甲”。提車后,商家以銷售員算錯總價為由,拒絕提供贈品。消費者與商家無法協商解決,遂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原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展開調查了解到,張某在購買汽車時已與商家約定贈送贈品,并在合同上進行備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商家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贈品并保障贈品質量。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商家賠償消費者損失3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