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謝松宸)一名向來受人敬重的“老黨”,卻在幫助危房改造戶申請國家補助金時收受好處費,中飽私囊。事情敗露后,他兩次外逃,最終仍逃不出法律大網。7月8日,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興賓區良塘鎮北合村原黨總支部書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時任北合村黨總支部書記的黃某,在辦理當年度危房改造補助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取戶主好處費。韋某、覃某等12戶人在申請并獲得危房改造補助之后,給予黃某好處費共計35000元。
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興賓區紀委轉來的黃某涉嫌受賄案,于同月14日立案偵查。偵查員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黃某在立案前已外逃。經網絡追逃,2016年6月16日,黃某在來賓北站被公安民警抓獲。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后,黃某再次逃跑,經網絡追逃,于今年5月30日被公安機關在市區某煤炭公司附近抓獲。
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黃某家屬將受賄所得的35000元轉至興賓區人民檢察院賬戶中。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受賄罪罪名成立,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以此為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