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為經營動物園買了5只猴子,因未辦理動物馴養繁殖證以及未經野生動物行政部門的批準,涉嫌非法收購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罪而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此案由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向興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收購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元。
興賓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作為“來賓市某動物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在未辦理動物馴養繁殖證及未經野生動物行政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花費5000元向一微信好友購買了5只幼猴帶回動物園飼養,其中2只在飼養過程中因病死亡。
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了2只死體幼猴及3只活體幼猴。經鑒定,3只活體幼猴為靈長目屬獼猴屬;2只死體幼猴為靈長目動物,因形態特征不足,無法確定具體物種。經查,該猴屬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3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被告人姜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違反國家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豚尾猴三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收購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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