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謝松宸)5月20日,由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周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一審宣判。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周方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經依法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方在擔任來賓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正處級干部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醫藥耗材及醫療器械采購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810.6萬元。
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周方的家庭財產共計37054089.13元,其中房產3041319.01元、汽車1051900元、債權470萬元,尚有9396140.49元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周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周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方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