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楊帆)11月29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來賓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閆俊杰犯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閆俊杰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承攬、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廖某、李某等11人給予“好處費”共計263萬元人民幣;2010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閆俊杰分別伙同楊某榮、孫某宇、王某等人經營與任職公司同類經營的工程,謀取非法利益289.5萬元,其個人分得12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俊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人閆俊杰身為國有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請以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對閆俊杰依法數罪并罰。
庭審中,閆俊杰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懺悔,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興賓區人民法院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擇日宣判。
當天,市國投集團、興賓區交運局、興賓區河西街道等部門的100余名黨員干部受邀旁聽庭審,現場接受警示教育,以案明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