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就原興賓區良江鎮大良村村干部姜某萬、姜某慶擾亂社會秩序罪進行宣判,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7月,我市某林場將所屬的林地、林木發包給個體老板韋某寬等人,韋某寬辦好林木采伐許可證后便雇請工人到該林地砍伐桉樹。在此期間,作為興賓區良江鎮大良村村干部的姜某萬、姜某慶以該林場與本村村委有土地權屬糾紛,要維護本村集體利益為由,多次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要求每戶出一人到該林場阻攔砍樹,并由各生產隊隊長負責通知本隊隊員參加。11月24日,姜某萬組織了100多人持鋤頭、木棍、鐮刀等工具到采伐林區,采取語言威脅、搶奪民工伐木工具、挖爛道路、打砸運樹貨車的擋風玻璃、強行驅散伐木工等手段阻攔承包方砍伐林木。
2018年2月6日,姜某慶等人再次組織100多人到伐區現場阻攔民工砍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據統計,姜某萬、姜某慶多次組織村民阻攔砍樹,導致韋某寬等人無法正常進行砍伐,造成韋某寬鉤機租金、鏟車租金、伐木工人誤工工資及車輛損壞、修路、重新搭建工棚等直接經濟損失17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姜某萬、姜某慶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林場的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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