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 6月5日上午,興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被告人韋某振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10時14分,在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工作的被告人韋某振乘坐高鐵列車離開武漢返回來賓。1月25日晚,興賓區城北街道古三社區工作人員根據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韋某振居家隔離14日,但韋某振拒不執行隔離規定仍隨意走親訪友。1月28日,韋某振還駕車送妻子張某某到興賓區城廂鎮泗貫村的娘家料理岳母喪事。此后,張某某、韋某振等人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興賓區隨即對與韋某振、張某某密切接觸的124人集中隔離,并對其二人活動出入的古三安置小區、古沙路部分區域以及城廂鎮泗貫村實施臨時封閉管控,對管控區域內所有居民實行居家隔離觀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規定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造成124人被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城區部分區域被封閉管理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韋某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興賓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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