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議案辦法
(2020年4月21日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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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由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若干人組成,經預備會議通過。
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三、按照代表法規定,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即要寫有: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根據和解決該問題的建議方案。
四、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等機關或者其它組織處理的問題,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五、對黨的各級組織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向有關黨組織反映,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六、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者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交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八、議案必須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超過截止時間的,按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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