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有精神病史,是否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答案是,同樣需要承擔。11月21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一起特殊的案件,一名有精神病史的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后,被認定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如何?依據又是什么?
醉駕撞巡邏車且不配合檢查
9月28日15時50分,韋某駕駛一輛摩托車沿象州縣溫泉大道行駛至象州大橋路口200米處,與象州縣公安局警用巡邏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待民警趕到現場時,韋某不僅對上前詢問情況的民警吐口水、謾罵,氣焰還十分囂張,引發周圍不少群眾圍觀。隨后,民警拿來酒精吹氣測試儀欲對其進行酒精檢測,韋某又開始胡言亂語,推搡民警。經民警反復耐心勸說,韋某仍不配合,最終民警采取強制措施將其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驗。
在醫院,韋某又哭又鬧,最終說出自己的基本信息。當韋某的家人來到醫院后,向民警說出實情,原來韋某患有精神疾病。2014年,韋某在廣西腦科醫院被檢查出患有被害妄想癥,后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用藥好轉后,醫生同意出院。2016年,韋某病情復發,還因此打砸過縣政府辦公室。2018年,韋某病情再次復發住進廣西腦科醫院,有所好轉后出院。
因此,韋某家人要求民警按照《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JD0104002-2016)》做事故免責處理。
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關鍵
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相關條例,行為人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于嚴重意識障礙、智能缺損或幻覺妄想等精神癥狀的影響,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或不能理解與預見自己的行為結果的狀態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民警認為,韋某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成為該起事故的關鍵,便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分裂癥進行深入調查。
經調查了解到,2016年,韋某病情復發的原因,是其不堅持服藥導致。同時,9月30日,經司法中心鑒定,事故發生時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9.2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11月11日,據廣西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韋某精神檢查結果顯示,韋某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癥,但作案時處于緩解期,且處于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而其在喝酒過程中無精神病性病狀,也未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5.2.2條款,評定被鑒定人韋某對危險駕駛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歷時40多天的調查終于塵埃落定,11月5日,象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韋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因韋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最終認定韋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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