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了解到,市區某駕校教練江某,因機動車號牌懸掛不標準,且穿拖鞋駕駛機動車,民警對其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2分。
據一大隊民警李鋒介紹,10月8日16時30分左右,一輛號牌為桂GXXX5的皮卡教練車行駛至天然橋路來良路口時,該車前號牌引起民警注意。經查,該號牌明顯歪斜,其中一顆車牌專用固封釘已脫落,車號牌用普通線捆綁,不符合機動車號牌懸掛標準。民警示意司機下車,對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時,發現司機竟穿“人”字拖鞋開車。經核查證件,司機姓江,系市區某駕校教練,持有C1類駕駛證,且其駕駛證已被記11分。
民警當場嚴厲批評江某,告誡他作為教練員要以身作則,規范行車行為,給駕校學員做好榜樣。經過民警的一番教育,江某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最后,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九十條,對江某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2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對江某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違法行為,罰款100元,駕駛證記2分。
因江某的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已被記滿12分,民警扣留其駕駛證,待其重考科目一過關后方可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