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在查處車輛違法行為時,發現一名司機此前因駕駛報廢車輛被查獲后一直未處理。此次被查,司機覃某因駕駛證被吊銷期間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他除繳納上千元的罰款外,還將面臨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處罰。
當晚22時30分,一輛違規使用遠光燈、號牌為桂GDZ562的五菱面包車駛入執勤點,民警在指出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后,按程序核查駕駛員的證件。
經檢查,司機覃某于2018年1月因駕駛報廢車上路被查獲,因其當天未攜帶駕駛證,民警無法按規定扣押其駕駛證。此后,覃某以未收到通知為由,一直未到該大隊接受處理。民警告知覃某,去年在其被查獲時已當場以書面加口頭的形式,告知他在15日內到大隊接受處理,且也以郵遞的方式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催告書》郵寄到覃某家中,郵政部門的返簽收面單顯示其已簽收,不存在未收到通知的情況。
據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教導員勞廣智介紹,駕駛報廢車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要罰款1500元,吊銷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申領。據覃某交代,他已知道駕駛報廢車輛的后果,但心存僥幸認為駕駛證在自己身上,只要不被查到就沒事。
最后,經民警耐心講解,覃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