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晚,一名張姓司機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從興賓區寺山鎮返回來賓市區,被交警支隊一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并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其駕駛證被暫扣6個月。
當晚,交警支隊一大隊民警分別在桂中大道黨校路段、東一路三橋路段及大橋路一橋頭等重點路段設置整治卡點,加強檢查返程小轎車、面包車、貨車、危化品運輸車等車輛,重點嚴查酒后駕駛、涉牌涉證、無證駕駛、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
當晚10時,一輛號牌為桂GWF5XX的白色寶駿駛入執勤點,駕駛員面對交警例行檢查時,未按要求向快排測試儀吹氣。駕駛員的異常舉動引起民警警覺,責令其配合檢查,在對駕駛員進行酒精測試后,酒精測試儀顯示結果為39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民警立即要求司機出示相關證件,下車作進一步調查。
經檢查,司機姓張,持有C1類駕駛證,興賓區寺山鎮人,車上還有其妻子及三個年幼的孩子。張某稱,當天下午三四點在寺山老家喝了兩瓶啤酒,原以為睡一覺后便沒事,心存僥幸開車返回來賓。
隨后,大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張某實施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其駕駛證被暫扣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