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校鬧?教育部稱,“校鬧”是指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共同發布《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為,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強調“鬧也不賠”,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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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提出訴求
《意見》指出,學校應完善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處置程序上,《意見》要求,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
解讀:如何對“校鬧”產生的根源進行治理?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意見》提到建立校園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機制,其實就是涉及依法治教。有些“校鬧”發生的原因是事情發生時沒有依法處理,學校或掩飾、推諉,或處理不夠透明,家長只有用“鬧”來引起重視,這時學校會選擇息事寧人。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校鬧”問題,還是要靠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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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糾紛引入調解機制
《意見》明確,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協商解決。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
對于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
《意見》稱,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于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及時受理,調解不成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依法判決。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認為,這次《意見》的一個特點是,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過去發生“校鬧”事件之后,往往是校方和受傷害一方直接協商,容易引發對立沖突。所以這次《意見》明確要求建立人民調解機制,也就是說人民調解是化解“校鬧”的一個重要途徑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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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嚴懲“校鬧”
《意見》指出,對于“校鬧”行為應及時制止。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意見》,對于“校鬧”人員,將依法懲處。實施毆打他人、毀損學校房屋、拉掛橫幅、擺放花圈、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等“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可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將被嚴厲打擊。《意見》明確,對于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認為,“校鬧”的本質是一種違法行為。預防處置“校鬧”應當遵循法治原則。這次《意見》理順了法律關系,依法明確了各方責任,并且強調在各方處理“校鬧”事件過程中必須堅守法律底線,杜絕不顧法律原則花錢買平安。
相關鏈接:8類“校鬧”行為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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