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橫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劉榮宇受賄一案,經興賓區監察委偵查終結,并移交興賓區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此案由興賓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于近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榮宇犯受賄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興賓區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榮宇在擔任南寧市橫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5次收受橫縣某娛樂城老板沈某某送給的現金共計12萬元及紅木沙發1套(價值人民幣5.5萬元),為沈某某經營橫縣某娛樂場所及其朋友吸毒提供幫助,對橫縣某娛樂城檢查次數少且不嚴格,以致眾多吸毒人員到該娛樂城聚眾吸毒。2017年1月,橫縣公安局組織民警對橫縣某娛樂城實施突擊檢查,當場抓獲吸毒人員100余名。在橫縣某娛樂城的吸毒人員雷某某、尹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由沈某某給劉榮宇打電話請求給予關照,使吸毒人員雷某某、尹某某兩人得以從輕處罰。
案發后,劉榮宇的家屬退出涉案款項17.3萬元,并暫扣于興賓區監察委賬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榮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榮宇犯受賄罪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榮宇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退出全部受賄款,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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