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謝松宸)近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對市人民醫院總務科原副科長、基建科原科長羅云峰受賄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羅云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羅云峰在擔任市人民醫院總務科副科長、基建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以此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5萬元。2018年4月13日,羅云峰主動到市紀委投案,如實供述了其違紀違法事實,并主動交付涉嫌受賄贓款共計55萬元。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云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云峰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羅云峰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以此為據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