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將從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與促進、不文明行為治理、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執行公務活動也要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條例》中對執行公務、公共場所、公共環境衛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學生文明習慣養成、乘車駕駛行路、旅游、紀念英雄烈士、醫療、上網、服務等多個方面,對個人和有關單位的文明行為準則提出了較為全面和較高標準的要求。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群體提出更高層次的要求。
《條例》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應著裝整潔規范;平等對待服務對象;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語氣平和、態度和藹;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其他執行公務證件,亮明身份;不拒絕、不推諉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等。
此外,《條例》還對文明就醫作了規定,如“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對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服務的行為,《條例》規定“醫務人員應當言語文明,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加強與患者溝通交流,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歧視患者”。
設置重點治理清單重點關注十項不文明行為
《條例》重點圍繞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為,一方面以正面倡導的形式作出規范,經過梳理后,按照行為類型和行業類別規定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和促進的文明行為;另一方面對一些行為作出禁止性規范,既涵蓋了不屬于違法行為的不文明行為,也包括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條例中一并進行了重申。同時列出重點治理不文明行為清單,對目前普遍存在的、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不文明行為作出回應,作出禁止性規定并設定處罰。
《條例》中重點治理的十項不文明行為有:(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二)在公共場所爭吵謾罵、大聲喧嘩;(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四)超過噪聲標準使用喇叭音響、餐飲場所午間夜間猜碼劃拳、夜間違法施工造成噪聲擾民;(五)隨意張貼、噴涂廣告;(六)在旅游景區景點亂刻亂畫;(七)違法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八)商品銷售或者提供服務有以次充好、缺斤少兩等欺詐行為;(九)在城市違法攜帶犬只戶外活動;(十)行人、非機動車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按照規定通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行人。
“高鐵霸座”“車鬧”將被記入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
針對高鐵霸座、惡意逃票、扒阻車門、車鬧等鐵路旅客不文明行為,《條例》根據立法權限,借鑒外省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增加不文明行為人個人信用信息記錄和懲戒的規定。
在《條例》第六十三條設兩款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人和屢次實施不文明行為人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務。”
同時在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中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強占他人座位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根據不文明行為的類型,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銜接,對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的行為,如故意丟棄、毀壞或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等,明確規定為禁止行為,并設置了相應處罰。
《條例》體現“以誡為主”可以“以役代罰”
為創新社會治理方式,體現“以誡為主”的精神,建立了“以役代罰”制度,《條例》表明,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自愿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經認定可以依法減免罰款處罰。
《條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條規定:“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同意并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 (據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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