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謝松宸)興賓區籍男子王某早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入獄受刑。刑滿釋放后,他不知悔改,重操舊業,在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時再次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7月4日,興賓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以販賣毒品罪判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在例行巡邏工作中發現被告人王某在興賓區八一(鳳凰鎮)某生活區柴房內,以800元的價格將1包冰毒可疑物賣給范某(另案處理),后被公安人員查獲。民警當場從范某身上查獲冰毒可疑物1包(經稱量,凈重2.74克),并從該柴房內查獲冰毒可疑物26小包(經稱量,凈重35克)和毒品“麻古”可疑物2小包(經稱量,凈重0.12克),之后又從范某女朋友韋某居住的房間內查獲冰毒可疑物4包(經稱量,凈重17.32克)和毒品“麻古”可疑物1包(經稱量,凈重5.98克),其中1包凈重1.2克的冰毒可疑物確定為王某所有。經鑒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曾于2016年11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7年6月9日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主動繳納罰金,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販賣毒品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以此為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