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涉黑涉惡勢力給予的“好處”和利益后,利用職務便利,為涉黑涉惡勢力橫行鄉里甚至逃避紀律法律制裁提供方便,是部分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典型形式。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各地通報曝光看,盡管形式或明或暗,但“保護傘”的“操作方式”萬變不離其宗。
——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影響,協調公安、檢察或審判機關對相關涉黑涉惡人員“網開一面”,使其逃避應有處理或制裁。
——與涉黑涉惡團伙骨干結為“兄弟”或利用自身影響為其“站臺”,提供便利。
——利用自己接觸“內部消息”或舉報信息的機會,為涉黑涉惡勢力實施不法行為通風報信、提供關照,甚至成為其“內鬼內應”。
——不擔當不作為間接助長涉黑涉惡勢力。部分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雖然與涉黑涉惡勢力沒有直接交集,但因為習慣當老好人而不聞不問,或出于政績考慮而粉飾太平,在掃黑除惡方面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客觀上充當了“保護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