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謝松宸)2018年8月31日晚,張某某(男,興賓區人)因酒后駕駛小型客車,將一名駕駛電動車的男子撞倒在地,之后駕車逃離現場。該起案件由興賓區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經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交警部門暫扣期間,于2018年8月31日23時許,飲酒后駕駛小型客車沿興賓區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駛途中,車輛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駛的潘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潘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某駕駛小型客車逃離現場。次日凌晨1時許,民警將張某某抓獲。
經法醫鑒定,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同時鑒定出張某某的血樣酒精含量為17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交警認定,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潘某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某家屬向潘某某家屬賠償喪葬費用6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