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欠錢不還,還擅自轉移法院查封的財產,4月12日,被告韋某被市公安局興賓分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刑事拘留。8月7日上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據了解,2014年5月8日,法院對原告潘某起訴韋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潘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韋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2014年7月28日,潘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干警敦促韋某履行義務,并查封其名下小轎車一輛。但韋某以各種理由隱匿行蹤逃避執行,還將車輛藏匿于案外人金某家中。
隨后,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次責令案外人金某將韋某的車輛交至該院處理,但金某以種種借口拒不履行,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對金某強制司法拘留15日。韋某在得知該院執行人員將要扣押車輛后,隨即到金某住處將小轎車開走,拒絕交出查封車輛,致使判決無法進一步執行。執行人員遂依法將韋某逃避執行,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8年6月6日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向興賓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興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韋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審判長當庭判處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判后,韋某表示對判決結果無異議。
“這是2018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以來宣判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興賓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羅杰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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