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廣西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廣西來賓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鐘耀球采取逮捕措施。據了解,鐘耀球涉嫌職務犯罪一案已由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8年5月底,應市監察委員會的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鐘耀球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檢察官對該案事實、性質及法律適用、需要補充的證據以及證據的合法性等方面工作以書面形式提出了檢察意見,這對調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引導案件順利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并與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部門辦理交接手續。根據該規定,監察委員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對被調查人是否采取、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決定。市人民檢察院在受理市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鐘耀球案件后,僅用一天時間就做出了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決定,實現了與監察委員會在辦案上的高效銜接,形成打擊職務犯罪合力,保持打擊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