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鐵路公安處來賓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巡邏執勤過程中,發現多起冒用他人身份證的現象,企圖蒙混過關。
5月16日15時許,旅客何某鋒使用其哥哥的身份證購買來賓北到玉林的動車票,在通過身份核驗進入來賓北站時被當班民警當場查獲。經了解,該名旅客為廣西玉林人,當時到來賓談生意,在返回玉林時發現自己的身份證不見了,想起哥哥的身份證剛好放在自己身上。為圖方便,他不假思索用哥哥的身份證購票,誰知被逮了個正著。
經來賓北站派出所民警解釋,該名旅客認識到了自己違反了相關法律,因其認錯態度良好,來賓北站派出所依法對其進行了罰款的處罰。
據來賓北站派出所民警介紹,無獨有偶,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類似的案件已經連續發生了12起。其中,有冒用親戚朋友身份證的,也有使用撿來的身份證的。
使用他人身份證購票乘坐高鐵是違法行為嗎?據了解,身份證是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具有“人手一證、每證不同、人證一致”的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不僅使用他人身份證會被處罰,出借身份證給他人也會被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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