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就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陸剛犯受賄罪一案,作出有罪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據悉,此案于2017年10月25日在興賓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12月12日作出判決,今年1月13日判決書生效。
4月10日,此案判決書首次向大眾公布,陸剛在任公職期間的受賄細節也一一浮出水面。
依附情人 步步為營
從陸剛公開的工作履歷上可以看到,他先后擔任市財政局預算科長、分局局長、市局副局長,最后任職市發改委副主任、主任。一路順風順水的工作經歷,讓陸剛成為了一些生意人的捕獵對象,并最終鹿死“獵人”之手,成為階下囚。
據檢察機關調查后得知,陸剛有一名隱藏的情人邱某某,在陸剛的受賄之路上,她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陸剛與邱某某于2013年相識,隨后發展成情人關系,陸剛利用其特殊的身份為自己收受賄賂提供“安全屏障”。2015年初至2017年2月間,陸剛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譚某,為權某某、藍某某、梁某某、潘某某等人在中標項目上提供幫助,并陸續通過邱某某收受賄賂錢款達1275.25萬元。
收到巨款后,陸剛在南寧市某小區和興賓區星城路羅馬世家購買了兩處房產,均登記在邱某某名下,并為自己購買了一輛別克牌越野車。
可還沒等陸剛住進新房,2017年3月2日下午4時,市紀委辦案人員從辦公室將其帶走談話。隨后,陸剛如實交代收受權某某、潘某某、歐某某、李某某等人賄賂的部分事實。案發后,陸剛的車輛和邱某某名下的兩處房產均被依法查封。
法網恢恢 人財兩空
2017年8月,市紀委公布消息,對市發改委原黨組書記、主任陸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查,陸剛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市委委員,理想信念喪失,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并婚外生育一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已涉嫌受賄犯罪,其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7年10月25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陸剛涉嫌受賄罪一案。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陸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剛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陸剛受賄1275.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終,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被告人陸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陸剛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邱某某名下南寧市某小區房產、邱某某名下興賓區星城路羅馬世家一房產及陸剛名下別克牌越野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及用于折抵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陸剛財產共計人民幣2711008.33元,由市監察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出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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