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在市看守所,記者見到了興賓區蒙村鎮桂枝村的羅某旗等7人。據了解,羅某旗等人以陳某某違反村規為由,私自將其強留在村中,并提出“不給三萬六,就是不準走。”的條件,最終因涉嫌敲詐勒索和阻礙執行職務被拘留。
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副局長湯加良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在3月21日晚上11時許,當時蒙村鎮蒙村街的陳某某正騎一輛電動車,帶著一只獵狗、一根捕獵鐵棍和一把尖刀從蒙村街往紅河農場方向沿路尋找獵物。當行到桂枝村時,被村民認為是“偷狗人”而扣留,該村村民以村規有規定為由,叫陳某某交36000元才放行。陳某某打電話給朋友籌錢,其朋友隨后報了警。
“蒙村派出所的民警接到報警后,立即前往現場處置。當民警要將陳某某傳喚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時,現場10多名桂枝村村民便起哄不給帶走,說是要其交出36000元才能離開。”湯加良說,接到情況匯報的蒙村鎮政府也派工作人員到桂枝村做工作,但村民對工作人員不予理會,而且村民羅某旗還在村中敲鑼叫來50多名村民圍觀,一些村民并趁機毆打陳某某。由于情況緊急,分局領導立即從南泗、石牙、高安等派出所抽調警力前來增援,但是桂枝村村民對民警的耐心勸解置之不理,并用三輪車將警車堵在村里一夜。
3月22日早上9時許,按照興賓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袁世坤的指示,興賓分局政委玉光、副局長湯加良帶領防暴隊員趕到桂枝村,向村民作法律宣傳,講明利害關系后,村民仍不聽勸,堅持按照村規要36000元才讓其離開。隨后,就在興賓分局現場工作人員依法傳喚陳某某時,20多名村民阻攔公安執法,其中10多名村民手持木棍攔住警車,一些手持木棍的村民沖向防暴隊員。由于其行為已經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和敲詐勒索,分局工作人員依法予以處置,強制傳喚桂枝村村民22人,其中羅某旗、羅某團等7人在執行行政拘留完畢后,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陳某某也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規民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警方提醒,村規民約不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它不能突破法律法規的界線,更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否則觸犯刑法,將會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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