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訊 近日,忻城縣羅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扣押在案有關生產工具、作案工具、原料和產品一批,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45萬。追繳違法所得716955元上繳國庫。
據查明,違法當事人羅某于2018年1月至10月,在未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合法手續情況下,通過網絡購進一批生產減肥產品的機械設備、包裝材料及咖啡粉等原料和有關減肥降脂類化合物,在家中生產減肥食品,并通過某購物平臺和微信進行銷售。
該違法案件由公安機關獲取線索,移交原來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現來賓市市場監管局)承辦。該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此案進行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對羅某生產的有關食品進行抽樣送檢后,認定其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氯卡色林行為應當認定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原來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此案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大、銷售金額累計達716955元,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去年12月30日,忻城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處,羅某不服,提出上訴。忻城縣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最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和有關司法解釋作出如上判處。
(廖勝華 何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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