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晚刊訊(記者 莫岑 通訊員 朱建鵬)“這件事不是處理完了嗎?怎么還要被傳喚……”7月29日,興賓區遷江鎮某村的梁某光看到派出所民警再次上門傳喚自己,頓時感覺腦子有點發懵。
這事得從2019年3月3日說起。據市公安局遷江派出所民警楊遠征介紹,當天,該村村民林某在地里砌圍墻時,把梁某光家的排水溝堵住,梁某光遂找林某理論并發生爭執。后來,梁某光的家人將其勸回家。過了一會,梁某光看到侄女在門口哭,一問,侄女稱被林某的妻子打了。梁某光頓時怒火中燒,并隨手拾起一塊磚頭扔向林某,正好砸中林某后腦勺。事后,梁某光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民警處治安拘留8天。拘留期滿后,梁某光以為該事已了結,便外出打工。
那么,為什么警方還要再次傳喚梁某光呢?“因為當時傷情鑒定結果還沒出來,并不知道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所以治安拘留期滿后,梁某光就可以回家了。但傷情鑒定顯示林某屬于輕傷一級。按法律規定,我們需對梁某光進行刑事拘留,等待法院判決。”楊遠征說,梁某光外出打工期間,警方曾多次上門或是通過別的方式尋找他,但一直沒聯系上。7月29日,他們得知梁某光已回到家里,便立即上門傳喚他。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楊遠征告訴記者,對于類似故意傷害這種案件,治安拘留不等于案件的“終結”,因為傷情鑒定需要時間,在鑒定結果出來前,如果達到治安案件條件,可按治安案件先處理,等傷情鑒定結果出來后,再看是否達到刑事案件。若是達到刑事案件,則要按刑事案件處理。按法律規定,故意傷人至輕傷以上,屬于犯罪行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也是梁某光又被處以刑事拘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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