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我市煙花爆竹禁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
禁止時間:自通告發布之日起;
禁止區域:西至華僑大道,東至湘桂鐵路,南至天然橋路,北至鐵北路,圍成的區域內和外延2公里的范圍內;城區周邊主要村委(村莊)一并列入禁燃范圍,包括:來賓華僑農場新村,新龍村、方村、福凌村、羅梅村,沙來社區南村、村背村、西村,平西社區郭村、平西村、上暖村、中暖村等11個村委(村莊)。
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燃區內,全年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燃放和銷售各類煙花爆竹。
(二)在禁燃區內特殊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的,須經公安部門同意,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規定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安監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禁燃區范圍內銷售煙花爆竹銷售點。
(五)工商、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宣傳、興賓區人民政府及各街道辦事處、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做好煙花爆竹禁放宣傳引導工作。
三、處罰規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慶典活動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市民監督舉報,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6日發布的通告同時廢止。
來賓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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