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瑤族自治縣于2000年獲批建立廣西大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廣西最大的集水區之一,讓瑤族居民養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習慣。殊不知,有些“打獵”“捕魚”已觸犯了法律。
今年5月31日21時25分,金秀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大瑤山派出所民警巡邏至大瑤山保護區河口片八角基地時,發現陶某生在該河段電魚,遂上前盤查,陶某生立即丟棄隨身攜帶的電魚機、魚簍、河魚(死體)等物品往山上逃跑。隨后,民警來到陶某生家中,動員其親屬打電話規勸其主動投案配合調查。當晚23時20分,陶某生回到家中,被民警口頭傳喚至大瑤山派出所接受訊問。
7月9日,金秀公訴機關向金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陶某生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金秀法院受理后查明,陶某生在未經批準,且未辦理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攜帶電魚機進入大瑤山保護區河口片河段電魚,共電得野生河魚約1.5斤。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生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陶某生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規,法院判決被告人陶某生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1000元,并沒收電魚使用工具。
類似情況如使用電魚機電魚、使用炸藥炸魚、用毒品毒魚或使用槍支打獵野生動物用以食用等在瑤山時有發生,但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這些行為已觸犯法律。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金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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