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金秀訊 8月2日,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破壞生產經營案件,被告趙某生等13人到庭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趙某生等13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2018年7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趙某生、李某榮、趙某強、趙某林、趙某光、趙某泉、張某生、趙某陽、趙某崇、蘇某、黃某婷、羅某芳、趙某勇等13人在“羅香鄉人畜飲水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先后多次到羅香村,以該取水點歸羅香屯所有、取水影響其農田灌溉為由,多次阻止工人施工,破壞施工現場,在施工點附近豎起三塊告示牌威脅政府及施工人員,導致“羅香鄉人畜飲水工程”無法正常實施建設。經鑒定,受損財物價值20416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榮、趙某勇分別于2019年2月10日、11日到金秀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
另指控被告人趙某陽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趙某陽于2016年在網上購買槍支配件,組裝成射釘槍、火藥槍各一支,藏于家中,用于上山打獵。經鑒定,趙某陽持有的兩支槍支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生等13人出于個人目的,采用阻止工人施工、破壞施工現場的方式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趙某陽非法持有可利用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槍支兩支,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生、李某榮起組織指揮、參與的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余被告人11人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趙某陽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方良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