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子執意燃放煙花爆竹,不僅無視執法人員的勸告,還以暴力抗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近日,經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韋某權有期徒刑十個月,韋某燚有期徒刑九個月,韋某龍、韋某星、韋某永有期徒刑八個月及黃某順有期徒刑七個月。
據悉,今年2月25日是興賓區城郊某村民的“廟會日”,該“廟會”還成立了理事會,被告人韋某權是副會長。當天下午6時許,市公安局民警到現場維護秩序,并宣傳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豈料遭到被告人韋某龍、韋某燚等人阻礙。
晚上9時許,“廟會”現場火堆的火勢越來越大,后消防員前來將火撲滅,但村民韋某雄不聽民警勸阻,還當場燃放鞭炮。民警將韋某雄帶離現場時,又遭到村民韋某強的阻止,后韋某強被民警依法傳喚。韋某權得知韋某雄、韋某強被傳喚后,便組織村民到“公王廟”開會,揚言不準民警將人帶走,有村民煽動要毆打民警。
隨后,韋某龍、韋某燚、韋某永、韋某星、黃某順等人手持木棍、板凳與民警對峙,阻止民警將韋某雄、韋某強帶離現場,并要求放人。在民警依法將人帶離現場時,韋某權、韋某龍、韋某燚、韋某永、韋某星、黃某順等人手持木棍、板凳沖向民警并進行毆打,導致4名民警受傷。現場民警被迫用辣椒水驅散村民,村民方才停止毆打并散開。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韋某權、韋某燚、韋某龍、韋某星、韋某永、黃某順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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