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演義》一書中有這么一段話:剛?cè)朐斫橇郑灰娨粋€大漢,面蒙黑巾,手持兩把板斧,喝道:“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財……”然而,在法治社會的今天,還真有人把此話當(dāng)真,窮盡腦汁不斷阻攔林木運輸車輛,勒索錢財,造成林木合法經(jīng)營者遭受較大經(jīng)濟損失。近日,興賓區(qū)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竊罪批準逮捕來賓高新區(qū)鳳凰鎮(zhèn)人譚某某、譚某成、霍某等惡勢力團伙。
作為受害人之一的伍某某向派出所民警陳述,稱他與合伙人于2017年4月份在通過競標方式,以347萬元的價格買下位于鳳凰鎮(zhèn)富饒村1400多畝的桉樹林,在他們中標后的第二天,他和合伙人蘭某某等人準備到林地去查看時,就遭到譚某某等人的阻攔,譚某某以林地和林木有糾紛為由不讓他們?nèi)ゲ榭匆呀?jīng)購買的林地,并受威脅說:“你們不能買這片樹林,就算買了也不能砍運出去。”
2017年4月20日,受害人伍某某和蘭某某等人進入林場時,又被譚某某等人攔下,并威脅說,要給他們20萬元,否則所有的林木都別想從他們村的道路通過。由于多次受到阻撓和威脅,伍某某等生意合伙人不得已與譚某某等人簽訂了所謂的“協(xié)議”。
今年1月9日,譚某某、譚某成、霍某等惡勢力團伙又分別以收取過路費等理由,對林場林木經(jīng)營者進行多次敲詐勒索,受害人被迫交給譚某某等惡勢力團伙最大數(shù)額達4萬元不等的錢物。最終,經(jīng)受害人報案后,譚某某、譚某成、霍某等惡勢力團伙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傳喚到案。
近日,興賓區(qū)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譚某成、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堵路的要挾方式索取數(shù)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敲詐勒索竊罪,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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