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3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委會公布2017年度我市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農業生產、商標品牌、汽車糾紛、醫療糾紛以及會員卡消費等維權案例,警醒商家務必誠信經營,消費者也應擦亮雙眼,樹立自身維權意識。
案例1 虛假宣傳 藥商賠付近7萬元
案情簡介:2017年3月21日,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消費者盤某等17位農戶的投訴,稱在2017年2月中旬,忻城縣遂意鄉農藥經銷商黃某到村屯,向農戶宣傳和推薦其銷售的某品牌氯氰·敵敵畏,稱可以防治桑芽癭蚊,噴灑10天后即可摘桑養蠶。17位農戶先后向黃某購買該藥并用于噴灑自家桑園。然而,10天后農戶開始摘桑喂蠶時,卻發現喂養的小蠶全部死亡。隨后,農戶集體向黃某索賠未果,便請求工商部門調解。經當地農業部門確認,農戶小蠶死亡原因是菊酯類農藥(氯氰·敵敵畏)中毒。
處罰結果:忻城縣工商和質監局聽取各方意見,經反復溝通協調,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由經銷商黃某給予17位農戶每畝950元的賠償,賠償金額共69160元。
市消委會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由于經營者黃某的過錯,其應依法承擔由其過錯導致的不利后果。
案例2 “卡消”限時 店主被罰3千元
案情簡介:2017年4月14日,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消費者李某投訴,稱其在伊親嬰幼兒游泳館辦理一張VIP會員卡,卡內有1800多元的余額。2017年4月份,他到該游泳館消費,卻被商家告知該卡已失效不能再使用。但辦卡時,該店經營者曾向李某承諾此卡是不限制使用期限的,他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處罰結果:經調解,該游泳館經營者主動提出給消費者的會員卡消費延長兩年期限,消費者表示同意,雙方達成和解。對該游泳館的違法行為,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000元罰款。
市消委會點評:新修訂的《廣西消保條例》明確規定,預付款消費經營者與消費者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明確責任與義務,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將按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同時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新條例還規定雙方約定的預付款使用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款余額或延長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案例3 冒用商標 店家被罰2萬元
案情簡介:2015年12月18日,廣東美的生活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委托其代理有限公司向興賓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劉某經營的電器燃具商行銷售侵犯“美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燃氣熱水器。同年12月21日,該局對劉某經營的電器燃具商行進行檢查,經美的公司現場鑒定,認定產品屬冒用美的公司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賠償損失并在報紙上公開刊登聲明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處罰結果: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賠償美的公司2萬元,美的公司放棄要求劉某在報紙上公開刊登澄清事實和道歉的訴求。
市消委會點評:本案中,被告經營的電器燃具商行有義務也有能力審查銷售商品的來源和是否侵權,但其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銷售冒用美的公司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侵犯美的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4 商標侵權 沒收物品賠1萬元
案情簡介:2017年2月23日,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接到某公司舉報,稱興賓區郝盛農機配件經營部銷售的機油、潤滑油,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標注有“勝馳”字樣及圖樣的機油、液壓傳動兩用油、液壓傳動制動三用油為假冒“勝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且當事人無法說明來源。
處罰結果: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機油、液壓傳動兩用油、液壓傳動制動三用油9桶;2.罰款1萬元。
市消委會點評:本案中的農機配件經營部銷售假冒“勝馳”注冊商標的產品,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例5 掛鉤傷人 商家被判賠藥費
案情簡介:2017年2月3日,消費者覃某帶著兩個小孩在天天超市購物,她的小兒子在超市內被掛架上的鉤子刮到眼睛部位,造成眼睛部位損傷出血。消費者要求超市賠償醫藥費,但超市拒賠償,消費者遂投訴至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經查,該超市內沒有標注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擺放的貨架布局不合理,貨架上的掛勾突出一部分,路過的人容易被掛鉤劃傷。投訴方覃某的小孩經醫院診斷是左眼下瞼裂傷,已花費醫療費用4000元。興賓區工商和質監局執法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處罰結果:投訴方覃某的小孩未滿18歲,覃某作為監護人有監護小孩安全的職責,覃某未監護到位,也存在一定的過失。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天天超市賠償消費者覃某1800元醫療費用。
市消委會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其經營場所要有安全保障,應盡義務避免危險的存在,如果沒有盡到此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6 亂收醫療費 醫院退回1.6萬元
案情簡介:2017年7月17日,患者劉某和梁某先后到市價格舉報中心投訴,反映來賓協和醫院在為其治病過程中存在亂收、多收醫療費用等問題。
處罰結果:市物價局于2017年7月17日對來賓協和醫院進行調查,經查,投訴人在該院就診、付費情況屬實。市物價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來賓協和醫院將多收的手術費用共16000元退還給消費者。
市消委會點評:此案的意義,在于促進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管理、醫療機構加強自律,進一步規范醫療收費行為,發生糾紛后妥善處理,避免醫鬧,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案例7 銷售假肥料 贓款全數被追回
案情簡介:2017年3月底,吳某等10人在忻城縣縣城以“來賓市某農業部門”辦農業技術培訓班,并在培訓班上向群眾推銷一種“高科技、新產品”肥料。不少群眾聽信介紹購買該產品,但施用后卻發現效果并不理想,疑買到假肥料,遂向忻城縣農業局投訴。
處罰結果:忻城縣農業局核實,經銷商涉嫌套用他人肥料登記證號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同時經抽樣送檢,檢測結果也與標注值嚴重不符,該經銷商已涉嫌觸犯法律法規,被移交忻城縣公安局查辦。偵查過后,涉案的多名嫌疑人全部被控制,30多萬元的贓款全部被追回并如數退還給受騙群眾。
市消委會點評:本案中,銷售的肥料樣品抽檢結果與標注值相差較大,涉案金額又達一定數額,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公安機關將介入調查處理。
案例8 質量有問題 商家挨如數退款
案情簡介:2017年7月12日,象州縣工商和質監局接到大樂鎮政府反映,稱南寧市凱豐有機肥料廠拉貨到農村銷售被梁某等70位農戶圍攻。經了解,是因以梁某為代表的70位農戶聽到他人稱該公司銷售的肥料有質量問題,便把銷售人員及運送肥料的車輛攔下,造成群體事件,希望象州縣工商和質監局依法進行調查。
處罰結果:2017年7月13日上午,象州縣工商和質監局組織雙方在大樂鎮司法所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意見,廠家同意退回所銷售的肥料貨款共計69750元,退貨所需的費用由廠家全部承擔。
市消委會點評:政府各部門要增強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誠信經營意識,努力在源頭上防止“坑農害農”現象發生,拒絕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確保農資產品的質量。同時,開展農村消費維權教育和農資消費指導,手把手教農戶識別假冒偽劣農資產品。
案例9 買車引糾 紛商家賠償10萬元
案情簡介:2016年3月15日,消費者在金秀瑤族自治縣雙誠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簡稱汽貿公司)購買一輛小型普通客車。2017年3月9日,消費者到保險公司續保時被告知該車已于2016年3月13日報過車險。消費者認為汽貿公司欺詐消費者,要求該公司退清購車款并按購車款進行三倍賠償。
處罰結果: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汽貿公司一次性退還給消費者購車款、稅費及車輛入戶費用等55110.32元,賠償一倍購車費51500元,共計106610.32元。
市消委會點評: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案例10 制售假卷煙 12人被一網打盡
案情簡介:2016年7月,市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興賓區良塘鄉的張某非法經營銷售大量自制的煙絲和“白皮卷煙”。市公安局受理市煙草專賣局移交線索后,開展偵查工作。經查,張某銷售偽劣卷煙的犯罪事實屬實,其下家多達10余人,遍布興賓區各鄉鎮以及柳江縣等地。通過對張某的偽劣卷煙來源偵查,成功掌握為其提供假煙的上線為南寧市賓陽縣的丘某松、丘某志。在對丘某松、丘某志進行跟蹤偵查時,成功挖掘出一個以丘某明、黃某為首的生產、銷售白皮卷煙網絡體系。
處罰結果:在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總隊及區煙草局的統一指揮下,市公安局聯合市煙草局于2017年7月1日對該案實施收網,成功將黃某、丘某明等12名涉案人員抓獲,刑事拘留9人,逮捕8人。同時,搗毀制假窩點1個,煙葉存放點3個,查獲用于生產的煙絲原料11.13噸,半成品煙絲6.17噸,成品白皮煙11萬支,卷煙機1臺,切煙機1臺,煙絲燒烤機1臺,抽濕機2臺,卷煙紙9卷,賬冊12本,涉案車輛5輛。
市消委會點評:本案中,丘某志等人制作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的非法經營行為,已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該案的成功查處,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了制售假煙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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