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此前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投保的是平安康泰險(一款終身性的重疾保險產品),并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后連續交納了三年保險費。第四年,黃某因患急病醫治無效死亡,受益人黃某的妻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黃某的簽名并非本人親筆簽字,故保險合同無效。
黃某妻子想咨詢律師,沒有黃某親筆簽字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觀點】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曾祥偉律師認為,該人壽保險合同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