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巡查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約談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領域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辦法》三項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以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和規范社會保險基金工作人員行為。
據了解,為有效杜絕和預防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違法違規案件發生,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扎牢監管制度籠子,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于2016年開始著手調研、起草“三項制度”,在多次征求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意見建議基礎上反復修改后,于日前正式印發實施。
“三項制度”的出臺,填補了我區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風險管理領域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督辦的制度空白,為依法、從嚴、規范社保基金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巡查規定》明確了廣西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巡查的主體、范圍、內容、權限及程序等內容,該政策的核心在于,市級以上統籌地區基金監督機構可按此規定調配管轄范圍內所有監督力量開展基金安全巡查工作,將有效解決以往因監督力量過于分散、監督工作人員少和監督工作人員能力水平限制而無法形成規模效應的問題,為避免監督同級“不敢不愿”的現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約談辦法》分別對約談的主體、對象、情形、程序和約談后的跟蹤等作出規定,亮點之處在于約談主體經請示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約談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責任人員,強調了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中的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領域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辦法》分別對掛牌督辦的主體、對象、情形、督辦通知書抄送單位、解除掛牌督辦程序和對拒不按要求辦理督辦案件處理等分別作出規定,該政策創新之處在于,督辦主體經請示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約談下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責任人員,以此強調各級政府在督促、協調法定職權部門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