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訊(記者 楊宇婷 通訊員 楊帆)今年5月19日,一起逆行駛入S52武平高速良江至遷江段的案件在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濱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今年1月31日晚上10時,當事人李某濱在駕車過程中,因在S52武平高速公路良江互通處錯過前往遷江的匝道口,于是從下一匝道逆向行駛。其他同路行駛的車主發現逆行的李某濱后迅速報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值班民警通過監控視頻看到,該車一直在高速公路快車道上逆向行駛,一旁的車輛迎面呼嘯而過,十分危險。 為及時制止該行為,民警撥打李某濱的電話,但無人接聽,于是通過路面監控繼續追蹤,發現該車沿路逆行近40公里,已從遷江收費站駛出。期間,民警始終未能聯系上當事人,直到次日早上,民警才找到駕車逆行的李某濱,并傳喚其到大隊接受處理。李某濱表示,當時他想掉頭但找不到出口,只好硬著頭皮逆行,所幸迎面行駛的車輛都及時避讓,沒有與其發生碰撞。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濱駕駛小型轎車在來賓市興賓區S52線武宣至平果高速公路良江到遷江路段時,在快車道上逆向行駛40公里,期間對向來車共計121輛。交警接警后前往處置但未發現涉案車輛。2月1日,民警通過排除監控視頻,確定李某濱具有作案嫌疑,隨后聯系李某濱。李某濱承認系其駕車在高速路上逆行。同日,李某濱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濱在高速公路上駕車逆向行駛,嚴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和人員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濱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院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李某濱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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