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興賓區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協同開展強制清場行動,對位于桂中大道西40號華夏銘都的天下來賓酒樓開展強制清場執行行動,依法促成房產交付。同時,執行法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現場監督、見證執行全過程。
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涉案房產被司法拍賣
2013年2月6日,被告來賓某建筑公司以涉案房產作為抵押擔保,與原告某銀行來賓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標的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原告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來賓某建筑公司卻沒有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原告遂將其及負有擔保責任的覃某、黃某訴至興賓區人民法院。之后,被告來賓某建筑公司及覃某、黃某等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故興賓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被告作為抵押擔保的房屋用于清償債務。
無視他人合法權益 承租人惡意拖延拒不遷出
2018年2月,涉案房屋被司法拍賣。“房屋租賃合同還沒到期,等酒樓把原先客戶預定的酒席辦完,我們就搬走。”承租該房產從事餐飲經營的馮某在明知涉案房屋被司法拍賣后,仍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拒不遷出,并繼續將該房屋為經營用地占有使用。
2018年11月13日,承辦法官再次找到馮某,告知其再不搬離物品遷出此拍賣房屋,法院將采取強制清場措施。馮某再次以東西太多為由拖延騰房,經多次催促搬離無果后,興賓區法院決定強制清場。
合法權利得到保障 房產買受人連聲道謝
“太感謝了,我現在可以安心在來賓投資發展了。”房產買受人劉先生對現場執法人員表示感謝。原來,劉先生是外地客商,于2018年2月份,通過網上司法拍賣,以四百七十多萬的競價合法獲得該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但是,當時該房屋正由承租人馮某作為經營用地占有使用。執行法院根據現實情況,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盡快遷出房屋并依法公告限期遷出。誰知,馮某竟以各種理由拒不遷出承租的酒樓。為依法保障到來賓投資發展的客商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迅速開展了此次清場行動。
知法懂法 避免合法權益受損
按照相關法律,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時,在同一標的物上就同時存在抵押權與租賃權。抵押權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使用價值,故兩者可以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抵押權成立在先,因而具有優先的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賃權不得損害抵押權。當租賃權影響到抵押優先債權的實現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依法可以剔除租賃權。
因此,該案承辦法官提醒,承租人在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被租賃房屋的權屬情況,即該房屋是否已取得房產證、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抵押債權,以免自己的權利不能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