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核載7座的校車竟然裝載20人,如此漠視幼兒生命的行為,何某為此付出代價: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眾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已將校車超載問題納入危險駕駛罪,且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但仍有一些人以身試法。最近,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就對一起幼兒園校車超載事件提起公訴。
據悉,興賓區城廂鎮一私立幼兒園購買了一輛小型面包車用于從事校車業務,何某為司機。今年6月28日8時許,何某駕駛校車與幼兒園老師一同前往城廂鎮平地村接18名學生。在搭載學生返回幼兒園途中,該校車被正在執勤的交警查獲。經核實,何某駕駛的車輛核定載員7人,實際載員卻達20人(何某本人與1名老師及18名幼兒),載客已超過額定成員100%以上。
9月12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審理該起案件,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何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出庭支持公訴。經過審理,興賓區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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