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爸爸媽媽離婚了,但等你長大成年后,你愿意贍養他們嗎?”“我愿意!”5月14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在陪同申請執行人覃某去往前夫吳某家中看望孩子時,女兒小花(化名)誠懇地回答了執行干警的問題。
據介紹,吳某與覃某育有一兒一女,2017年4月,覃某以與吳某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女兒小花隨其生活,兒子小童隨吳某生活,并各自承擔撫養費。經一審、二審法院依法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兩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雙方都同意離婚,便作出同意離婚的判決。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法院認為離婚后男女雙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對小花的撫養權問題應從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遂判令小花由覃某撫養,小童由被告吳某撫養,直至年滿18周歲且獨立生活為止。
然而,判決生效后,吳某并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吳某說:“我并不是不愿意履行法律文書生效的義務,我是擔心女兒跟著她(覃某)生活,孩子不能健康成長。”據吳某陳述,覃某將女兒托付給情人的母親——一位70多歲的老人照顧,自己和情人前往廣東打工。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考慮,他便想將女兒帶回。為證明所述屬實以及覃某不適合撫養小花,吳某向法院提交了村民聯名狀和派出所協助查找小花的證明材料等,并表示自己堅決要求撫養小花的強硬態度。
相較于執行標的為“物”的案件,執行標的為“人”的案件涉及到更多的情感因素和身份因素,使得該案件需慎用拘留措施等強制執行手段,以免進一步激化各方當事人及其親友之間的矛盾,引發其他更大的糾紛,同時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于是,執行法官曾多次上門詢問小花的想法,并進行了多方調查、走訪,積極尋找最為合適的執行方案。
“我喜歡現在的家,喜歡我的弟弟,雖然有時候他很調皮。”10歲的小花告訴執行干警,覃某確實不與其住在一起,而且她也不知道母親住在哪里,只是偶爾前來看望她。當問及小花愿意跟父母雙方哪一方生活時,小花表示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她說與爸爸生活很快樂,還可以和弟弟、小伙伴一起玩耍,但自己又會非常思念媽媽。在談話的最后,小花向執行干警表示自己希望能在爸爸身邊讀書生活,但是放寒、暑假時希望可以和媽媽在一起。
鑒于此,執行法官便組織吳某和覃某進行調解,從撫養條件和孩子的健康成長方面向雙方作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并向他們轉達了小花想和父親、弟弟一起生活的想法。
“既然女兒愿意留在這里生活和學習,我同意她的意見。”經過調解,覃某同意小花和吳某生活,雙方關系得到緩和,并最終達成協議。
5月14日,應覃某要求,執行局干警陪同其前去看望兩個孩子,便出現文中開頭的對話。至此,該案通過調解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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